查档须知
一、凡查阅本馆已开放的档案,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、身份证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,经管理人员同意,方可查阅;查阅未开放档案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。查阅市委常委会、市政府常务会议记录,分别由市委、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批准;查阅各局、委办、厂矿党委、党组会议记录,由该单位党委、党组书记批准,方可查阅利用。 二、查阅利用档案须认真填写《查阅利用档案资料登记 表》,办理查档手续后,方可查阅利用。 三、查阅档案资料,应在本馆查阅室查阅,未经允许,不得将档案携带出查阅室。 四、馆藏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。未经管理人员许可, 利用者请勿摘录、复制、拍摄档案内容或擅自在馆相关电脑上插接任何电子设备。经管理人员许可的复制、摘抄件由本馆工作人员负责复印、校对,并注明出处,加盖档案利用章,方能生效。 五、严禁拆散、涂改、折叠、圈划、裁剪和撕毁等损坏档案的行为,违反者按《档案法》追究法律责任。 六、为营造良好和文明的阅档环境,请勿在室内大声喧哗、交谈、乱丢纸屑杂物。馆内严禁吸烟。 查阅室开放时间:
周一至周五 上午9:00—11:30 下午2:30—5:30 咨询电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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